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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来源:云南日报浏览量:936日期:2018-09-05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健全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战略定位,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重点,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构建责任体系,创新管理制度,强化监管能力,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促进我省环境监测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创新机制,健全法规。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规和标准规范。
    ——多措并举,综合防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预防不当干预,规范监测行为,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公开,形成政策措施合力。
    ——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理顺环境监测体制,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二、主要任务
   (一)厘清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
     1.强化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环境监测数据客观真实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及工作机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领导干部要支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工作,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
     2.明确监管责任。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杜绝不当干预环境监测的行为发生。各有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3.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员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纪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及责任人的责任。
     4.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测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及时规范公开有关监测信息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合同形式对被委托的监测机构明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的要求。对采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规范环境监测行为
     1.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依法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建立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以样品采集、分析监测、数据审核为重点,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保留监测全过程原始数据记录。
     2.实行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留痕和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要严格履行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电话通话、手机短信及其他通信软件记录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
     3.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安装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对设备实施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并主动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省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工作。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强化对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机构的监管,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
    (三)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强化防范和惩治。严格执行国家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
     2.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干预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州(市),省环境保护厅要公开约谈其政府负责人,责成当地政府进行查处和整改。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生态环境部约谈的州(市),由省环境保护厅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交由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对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中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县(市、区),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要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降低其考核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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