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质标

你好!欢迎光临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网站!今天是

首页 > 政策与质标

政策与质标

法律知识 质量 标准 政策法规

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浏览量:943日期:2017-09-27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926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大力支持创新型民营企业发展,对企业的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研发经费补助,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企业的、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的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小型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云南省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创新型企业发展。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采取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风险和成本。金融机构加大专利质押贷款和知识产权贷款发放力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创业板上市融资。积极打造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型创新企业新产品研发、分析检测、成果孵化转化、投融资需求等方面提供专业、便捷、集中的技术支撑与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分别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统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等配合)

二、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规模30亿元,视资金池运作情况逐步扩大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等。对贷款后出现的坏账,由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云南非公有制100强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可以适当提高。(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等配合)

三、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

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平等进入清单外所有行业和领域。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放宽民间投资领域,依法取消民间投资限制,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地。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民用机场、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综合管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昆明铁路局等配合)

四、加快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融合发展

建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完善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工作协商机制,搭建企业对接交流平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采取出资入股、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上市及企业经营管理。(省国资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等配合)

五、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切实贯彻落实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75条实施细则和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10条措施,按照普惠性、平等化原则,落实税费、融资、交易、社保、物流等系列优惠政策,全面降低实体经济民营企业成本,为民营企业减负松绑。落实国家各类税收政策,推动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推动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采取下调、缓缴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多种方式,推动人工成本合理降低。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推动用能成本进一步降低。实行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开发政策和奖励政策,实施重点铁路运输出省物资补助,推动用地和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配合)

六、深入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创业示范园、校园创业平台、众创空间、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科技成果转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融资支持、管理水平提升等创业创新服务。继续实施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有关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分别牵头)

七、鼓励民营企业上水平上台阶

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重大技术装备,省级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高污染、高耗能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除外。(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配合)

八、培养造就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

依托各级党政培训机构、国内外高校、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机构等,采取以会代训、举办研修班、现场观摩实训、到国外交流学习等多种形式,对全省重点骨干民营企业、非公有制100强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主要出资人、高层管理人员和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轮训。省委、省政府每3年召开1次表彰大会,评选表彰“云南省百名优秀民营企业家”“云南省百户优强民营企业”。积极推荐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团组织兼任相关职务。对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优先推荐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巾帼建功标兵、“云岭”系列人才、工业发展杰出贡献奖等荣誉称号。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加大在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注重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出资人入党。引导民营企业家投身光彩事业、“万企帮万村”活动。(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分别牵头)

九、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畅通联系民营企业渠道,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挂钩联系的领导干部每年到联系企业调研不少于2次,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召开由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代表座谈会议不少于2次。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尊重民营企业家,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作为,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对政商交往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鼓励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多沟通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分别牵头)

十、加强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云南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作用,每年召开2次以上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公平、有效的民营经济发展量化考评指标体系,强化州()、县(市、区)党委、政府抓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推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县(市、区)进一步改进各项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定期做好专项督查;省工商联每年开展1次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根据督查和评估结果,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和州()予以通报、约谈和问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分别牵头;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政府配合)

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省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凡与以上10条措施不一致的,以10条措施为准。

 

关于进一步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10条措施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有力地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部门随意执法、滥用职权、消极执法、执法不公,一些地方和部门践诺守信意识差,部分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的自觉性不强、违法经营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和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结合云南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法规制度

依法制定、完善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涉企执法检查、政府合同管理、禁止交易限制、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等方面的事项;对我省现行的涉企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行之有效并需要长期坚持的,及时上升为规章、地方性法规;对有违公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定及时废止;全面推进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为民营企业准入扫除不合理障碍。完善民营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第三方评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法制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省委编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进行政执法

探索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杜绝粗暴执法、简单执法,将涉企法规政策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对涉企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评估,注重行政执法效果;对轻微违法行为,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执法手段。建立行政处罚公开制度,公开涉企行政收费目录,杜绝涉企乱收费;积极推进涉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文书电子化,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探索涉企行政行为在企登记制度,行政机关对民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在民营企业进行登记,杜绝乱摊派、乱检查、乱评比和随意执法。定期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省法制办、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司法保护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刑事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树立谦抑、审慎、善意理念,严禁违法使用司法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涉嫌犯罪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应依法保障其行使经营签字、委托授权、会见律师等合法权利。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兑现。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力度,切实纠正行政机关懒政、惰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依法保护产权

严格落实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各项规定,开展历史形成的错案冤案甄别纠正专项行动,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民营企业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确需对民营企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不得扩大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积极探索涉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商会调解的有效衔接;实行司法确认与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无缝对接,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妥善解决纠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公平竞争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严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依法查处垄断协议、价格违法、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加大对假冒侵权、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虚假表示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毁坏民营企业信誉、泄露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招商合作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履约行为

规范政府合同管理,对招商引资项目协议签订前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严格把关,招商引资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城镇、环保、林业、水利等各类规划。签订合同时,加强合法合规性审查把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政府合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招商引资协议、各类政府合同或者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生效后,受法律保护,不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的更替而改变,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的法制化和可预见性;因法律政策、规划调整等情势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主动与民营企业协商,采取经济补偿或者政策扶持等措施弥补民营企业合理损失。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及时解决。(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省招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清偿政府欠款

在全面清理依法依规应由各级政府偿还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基础上,开展“地方政府偿还欠款计划行动”。每年由各级政府列出还款计划,明确偿还时限、偿还金额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主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拖欠民营企业的历史欠款进行全面清偿,积极兑现资金补助承诺。分类处置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债权债务纠纷,对已被依法认定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并构成损害的,依法及时赔偿;对已经双方对账确认或者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应当赔偿民营企业的债务,必须自觉履行。(各州市、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依法治企

与党政领导挂钩联系民营企业相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民营企业实行“一对一”的法律帮扶;探索在园区设立企业法律顾问团,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政策库”;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要求,建立民营企业普法责任制,提高民营企业的法治意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规范民营企业治理机制。积极开展民营企业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民营企业法治文化建设 。(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法制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行业自律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推动民营企业行业自律,明晰社会共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鼓励以行业协会、商会公约、章程等方式进行行业规范,引导商会、行业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对民营企业违规行为进行行业监督,对民营企业遭受的违法侵害依法维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肃追究责任

对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加大问责力度。对司法机关有案不立或者拖延立案,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造成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省法制办要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检查。省委依法治省办、省考评办要将以上10条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依法治省年度检查考评

分享:

上一篇: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欧盟发布双酚A管控新规

侧悬浮窗 郑州塑博会
侧悬浮窗-左侧(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