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自律

你好!欢迎光临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网站!今天是

首页 > 诚信自律

诚信自律

诚信自律

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诚信建设管理制度

来源: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浏览量:1674日期:2018-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云南省塑料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会员及工作人员诚信观念,倡导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文化,促进云南省塑料行业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诚信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诚信状况评估和检查制度,对会员和工作人员的诚信建设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协会聘用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

第五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成立以会长为组长,秘书长为副组长,各副会长、副秘书长为组员的诚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协会的诚信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本协会(昆明市东风东路209号综合楼320室)。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协会本身和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行业自律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下列主体做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应记入奖励信息:

(一)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协会,本协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奖励。

(二)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它奖励信息。

第十条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单位或个人。下列信息应记入处罚处分信息:

(一)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协会,本协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的自律惩戒措施;

(二)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上级协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相关机构建立诚信信息交流渠道。

第十二条 协会通过以下途径采集诚信信息:

(一)基本信息通过协会会员信息管理和工作人员信息管理采集;

(二)协会做出的奖励信息、自律惩戒信息,由协会录入诚信信息档案;

(三)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奖励信息等其他信息,由协会审核后记入诚信信息档案;协会认为申报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退回会员单位并说明不予记入诚信信息管理档案的原因。

(四)协会以外主体做出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处分信息,由协会记录诚信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协会应公正、客观地记录从不同信息渠道获取的诚信信息,保持诚信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地记录诚信信息。

第十四条  记入诚信信息管理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协会应及时删除、修改相应诚信信息。

第四章  开展诚信服务及要求

第十五条  对于本会应:根据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向社会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摊派会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培育诚信服务和推荐品牌,披露信息应真实可靠;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协会的诚信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对于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约束员工诚实守信工作;讲信誉,重合同,履行协议,严禁欺诈、哄骗等行为的发生;提自觉遵守行规行约,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任意涨价、压价、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方式侵害其他企业利益:不捏造、散布虚假事买,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不得以其他任何不法行为进行不平等竞争,提倡诚信守约优质服务的经营作风,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履行社会义务,按时纳税;对外披露信息真实可靠;不拖欠相关单位及工人工资,按时上报各种报。

第十七条  对于协会工作人员应:敬畏法律、爱国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在工作交往中讲真话,不歪曲事实,不说谎,不作假,不欺骗别人;按时纳税,不拖欠任何费用;保守秘密,不泄露会员单位和协会的商业机密,会员通讯录不能擅自作主借给任何人,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不可利用专业工作谋取个人私利和商业利益,不给政府、行业、会员单位制造麻烦;言行谨慎,不造谣、信谣和传谣,不说有损国家、社会和行业的。

第五章  诚信信息的保存与效力期限

第十八条 诚信信息以纸质文档形式保存。

第十九条  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

(二)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

第二十条  超过效力期限的诚信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转入历史记录库的信息不再提供查询服务,但法律法规及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建立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诚信信息作为行业评比、推荐先进、产品推介、诚信评估的依据。

第七章  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情况在网站和《云南塑料信息》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6 128日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7 918日起执行。

 

 

 

 

分享:

上一篇: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多手段公布 社会信用体系待健全

下一篇: 云南省给水用塑料管道行业自律公约

侧悬浮窗 郑州塑博会
侧悬浮窗-左侧(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