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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给水用塑料管道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浏览量:1259日期:2018-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给水(饮水)用塑料管道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我省塑料管道行业的声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和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第三届一次会议决定,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从事各种给水用塑料管材、管件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员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经营,维护塑料管道行业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必须使用来源明确、性能清楚、质量可靠、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材料,禁止使用再生料、回收料,不偷工减料、不制假、不贩假。

第五条  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加强企业的诚信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

第七条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坚守质量底线,不为迎合市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投标价不低于成本价;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项目;不以贿赂、回扣等非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八条  相互监督,维护行业权益。如发现其它企业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及时向专委会或协会举报。

第三章 惩戒

第九条  对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对于违规经营或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并向社会曝光。

第四章 表彰

第十条  表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的企业或个人,是协会的义务与责任。协会将根据各企业、单位落实公约的情况进行抽检考核,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诚信经营、坚守质量底线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本公约,秘书处是投诉、举报、检查、协调处理的部门,并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塑料管道专委会提出,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秘书处。

 

(本自律公约于2010527日制订,20183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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