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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浏览量:1259日期:2018-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给水(饮水)用塑料管道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我省塑料管道行业的声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章程》和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第三届一次会议决定,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条 从事各种给水用塑料管材、管件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会员企业,必须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企业经营行为准则
第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制度,依法经营,维护塑料管道行业的市场秩序。
第四条 必须使用来源明确、性能清楚、质量可靠、符合卫生要求的原辅材料,禁止使用再生料、回收料,不偷工减料、不制假、不贩假。
第五条 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加强企业的诚信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
第七条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坚守质量底线,不为迎合市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投标价不低于成本价;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项目;不以贿赂、回扣等非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八条 相互监督,维护行业权益。如发现其它企业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及时向专委会或协会举报。
第三章 惩戒
第九条 对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查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对于违规经营或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者,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并向社会曝光。
第四章 表彰
第十条 表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执行行业自律公约的企业或个人,是协会的义务与责任。协会将根据各企业、单位落实公约的情况进行抽检考核,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诚信经营、坚守质量底线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宣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本公约,秘书处是投诉、举报、检查、协调处理的部门,并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本公约经塑料管道专委会提出,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云南省塑料行业协会秘书处。
(本自律公约于2010年5月27日制订,2018年3月2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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