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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政府网浏览量:747日期:2017-11-20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重大行政决策失职失责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不论是否已调职、离职、辞职或者退休,进行责任倒查,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除特殊情形外,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未依法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决策,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的;  

(二)行政决策机关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一致、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以及需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二)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营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秩序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负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行职责情况承担直接责任或者其他相应的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事项时,对严重决策失误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人员,应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员发生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限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涉及需要追究党员干部党纪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应当追究责任,但没有权限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权限部门移送并提供有关材料。

对发现有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情形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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