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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浏览量:1533日期:2019-08-01

浙农科发〔2019〕1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销合作社:

为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重大部署,进一步防治农膜残留污染,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再创新体制机制新优势高水平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64号)《关于扎实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8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19〕16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属地管理、使用者责任原则,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思路,以提高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利用)率为目标,分类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积极构建由政府、农户、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和“使用者归集、分类处理、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二、分类施策,构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一)明确回收处理范围。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回收处理范围主要包括废旧棚膜、地膜、菌棒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营养钵、育苗盘、遮阳网、防虫网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纳入回收处理范围。

(二)实施分类回收方式。按照废旧农膜的功能、材质和再利用价值,分别采取适宜的回收利用、处理方式。对于具有二次利用价值的废旧棚膜、菌棒膜等,发挥市场机制,由使用者归集、市场主体回收后实现二次利用。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三)推进回收处理专业化。引导和鼓励农膜生产、销售企业和其它组织、个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处理,推动形成回收处理专业化体系。建立健全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为主的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偏远地块或农膜集中使用区域由村民委员会设置必要的废旧农膜回收站点(临时堆放点),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明确分工,压实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责任

(一)回收。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使用者是废旧农膜归集回收的责任主体,应将废弃农膜及时捡拾归集、定点堆放,不得弃留在土壤中或者随意丢弃。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由使用者负责归集整理、清运至当地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或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偏远地块或农膜集中使用区域,使用者先行定点堆放,由村民委员会或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清运至当地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使用者捡拾、归集废旧农膜。

(二)处理。供销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与乡村衔接,合理设置回收站点,开展废旧农膜的专业化回收与资源化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由农业农村、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末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统计调度,掌握本地主要覆膜作物与用膜量,废弃农膜种类、数量、回收率等,定期组织对农膜残留情况进行调度分析。

四、细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废旧农膜回收处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措施,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列入当地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美丽浙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各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供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督促指导,形成齐抓共管、推进有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扶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切实加大对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废旧农膜回收网点、田间收集设施建设、专业化回收处理以及加厚地膜、可降解地膜的试验示范推广。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地膜以旧换新补贴制度、可降解地膜使用补贴政策等。

(三)加强技术指导。推进农膜使用源头减量,调整种植业生产方式与配套关键技术,积极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加厚地膜和全生物降解膜。推进地膜产品规范使用,贯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逐步淘汰厚度不符合国家准的超薄地膜。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结合科技入户等形式,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废旧农膜污染的危害性和回收再利用的意义要求,增强回收废旧农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重要农时季节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宣传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充分发挥示范辐射的带动作用,切实推动废旧农膜回收与资源化利用,促进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本意见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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